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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细则》

时间: 2016年08月15日 阅读: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细则》

苏园科〔201619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创新创业环境,发挥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建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机制,提升平台产业服务及运营水平,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中小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平台主要任务为提供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研发设计、加工实验、检测评价、与平台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

第二条 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经费来源于科技发展资金,用于平台建设和运行补贴。

第三条 园区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建设运行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各产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协作网下集中管理。园区科信局通过协作网实时、动态地向社会发布平台服务信息,规范平台资源申请、服务、管理、绩效评估和运行补贴等工作流程,统计资源使用效率、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用户意见等信息。

第四条 对于面向园区新兴产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新建平台,由平台依托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园区科信局委托相关产业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审议平台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相关仪器设备进行评估。审批通过后,由科信局与平台依托单位签订平台建设合同后启动实施,并下拨建设经费,原则上建设经费按照平台的建设进度分批拨付,最高不超过实际平台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平台建设完成并试运行正常后,平台依托单位应向科信局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平台建设总结、经费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由科信局委托专家委员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平台,应当纳入平台协作网统一管理。

第五条 园区科信局每年与各平台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绩效任务及目标,委托各产业专家委员会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仪器设备等服务资源进行评估,并定期组织平台“开放日”活动。各平台应按时向科信局上报平台运行半年度、年度总结,并将平台服务合同、发票等凭证提交科信局备案。科信局定期召集各平台依托单位、产业载体、专家委员会和部分平台用户企业召开工作交流会议,并通报各平台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园区科信局每年委托各产业专家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平台上年度服务收入进行审计,实施运行补贴:

1)根据平台上年度服务区内中小科技企业收入的30%给予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2)根据平台年度服务收入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本细则所指的中小科技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净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云计算、智能制造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鼓励各平台充分整合区内外服务资源以满足区内中小科技企业需求。科信局委托各产业专家委员会对被整合的服务资源进行评估论证,避免资源重复。平台受区内企业委托在区外完成的服务,可视同其区内服务,并按服务金额给予相应补贴。

第八条 平台建设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平台运行补贴经费应用于公共平台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各平台应建立人员激励制度,用于奖励平台核心服务人员。

第九条 平台须保证上报数据、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园区科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平台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平台补贴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科信局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受资助或补贴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实施内容、迁离园区、清算等情况时,相关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科信局和财政局,已获补贴资金按要求退回园区财政。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实施意见》(苏园科[2008]33号)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科[2008]1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67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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