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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14年11月08日 阅读: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园科[2013]30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优化政策扶持结构,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规范和引导区域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平有序竞争,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现出台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来源于园区科技发展资金,是用于促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版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外省市专利代理机构在园区开展业务需在省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是指在园区知识产权局备案,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和授权费用标准,申报主体申请减缓后所缴纳的费用总额。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主体是指,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且第一申请人为园区企事业单位、高校、研究所或具有园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个人。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须承诺经费全部用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第七条 鼓励申报主体依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升专利质量。

第八条 对于专利申请,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1、企事业单位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提出实质审查的,且当年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资助100件以下(含100件),资助申请人每件3000元;超出100件部分按企业申请该发明专利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给予资助;企事业单位未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按企事业单位申请该发明专利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给予资助;

2、高校、科研院所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提出实质审查的,资助申请人每件3000元,未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按申请该发明专利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给予资助;

3、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按个人申请该发明专利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给予资助;

4、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级国外专利(含PCT)资助,对于当年申请国外专利(含PCT)超过5件(含5件)且已获得上级资助支持的,再给予3万元资助。

第九条 对于专利授权,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1、园区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研究所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申请人每件3000元,按时缴纳年费的,根据交纳年限,每件最多一次性给予2000元年费资助;

2、区内个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

第十条 推进园区版权工作开展,企业进行版权登记(非软件著作权)的,每件资助申请人2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获得6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支持企业申报上级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组织企业开展正版软件团购。

第十一条 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申请人2000元。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逐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鼓励企业通过专利运营、许可、质押融资等手段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鼓励区内企业参加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对于示范创建工作达到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区内企业和个人委托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运营,给予每件参与运营专利不超过3万元资助。同一家企业和个人奖励金额每年最多不超过6万元。

第十五条 园区企业获得国际、国家级知识产权相关奖项的(如:中国专利奖等),获得金奖、银奖和铜奖的(或者对应同等级别的奖项),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和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开展年度知识产权工作先进表彰。设立年度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奖,对当年知识产权创造大户、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优秀单位给予奖励;设立年度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奖,表彰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设立激励青少年发明创造相关奖项,重点支持举办在校学生发明大赛等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宣传、讲座、培训等各类公益性知识产权活动,对由知识产权局举办的相关活动给予全额资助。

第十八条 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或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专业展会和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等工作,资助金额不超过活动总金额的30%。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努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重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保险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获得对己有利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机构处理意见,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1、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中胜诉;

2、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获得有执法权的行政机构责令对方停止侵权的有利决定,或者作为被告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获得支持或在其后的行政诉讼中胜诉,或者法院判决胜诉或和解撤诉中获得利益。

第二十一条 资助范围为律师或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等维权费用,资助额度为上述费用的30%,单一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单一企业一个自然年内获得资助额不超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保险。对于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并获得上级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的企业,给予获得上级保费补贴总额50%的补贴。同一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15万元。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聘请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免费基础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结合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针对重点产业领域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探索性知识产权工作,给予承接具体工作的单位一定的经费支持,单项工作经费支持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五、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兑现的方式发放各类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资金的申报,自获得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和获奖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申报,自案件终审完结或一审过上诉期之后计算,有效期一年,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助流程遵循先网上申报,后递交纸件材料的方式。正式受理以递交纸质文件并完成审核为准。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园区财政局负责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支出拨付情况、管理使用方向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知识产权优势、重点企业及在专利产出、专利运营、产业化程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三年内不予资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91日起执行,原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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