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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时间: 2014年11月07日 阅读:


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苏园管〔2006〕11号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体系的主要力量,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完善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园区科技服务业机构在提高企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产业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业主要包括:科学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科技咨询、科技情报信息服务、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科技条件市场、科技人才中介、技术贸易服务、科技孵化、生产力促进、创业投资、技术监督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务。

第二条  对于第一条科技服务业定义中的各类别,园区制定专项政策办法的,按专项政策办法执行。对符合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其它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资助。

二、企业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2、从事科技服务业所取得的年度业务收入应占其年度收入的50%以上;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名;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第四条 园区科技服务业企业(机构)由园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最后认定。

三、企业注册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新设立从事科技服务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四、税收激励

第六条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5〕156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七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按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5〕171号),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鼓励并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认证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内资科技服务业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的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在提高企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事业。园区设立首期资金为10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进入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第十三条 区内科技服务业企业取得部、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六、协会建设

第十四条 大力推动和扶持科技咨询业协会、技术经纪人协会、生产力促进协会、企业孵化器协会、创业投资协会、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等协会的建立和发展,重视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政府的助手和行业管理的中枢。

七、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

八、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 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5〕156号)和《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5〕171号),直接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开展从业人员的科技咨询师、项目管理师、质量认证师、技术经纪人等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九、入驻优惠

第十九条 区内科技服务业企业或机构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在园区自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土地价格上可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区内科技服务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

十、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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