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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4年11月07日 阅读: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教〔2007l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战略推进计划)工作的开展,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省财政设立了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战略推进计划实施情况,按年度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和统一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各市、县可根据各地情况设立本地区专项资金。

第五条 战略推进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我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理念,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中、积极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申报条件、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战略推进计划面向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一

()企业能够为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物质保障;

()企业能够通过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全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中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等方面的专家诊断与咨询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自筹经费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的县、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各县、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53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每年71 5日前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于每年7月底前共同行文立项并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附件2),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期为二年,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专项资金采用分期下达的方式,第一年下达50%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剩余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管与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革位应定期对项目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自觉接受各级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按要求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数据。如项目实施不力,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配套经费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文件及运行情况报告: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典型案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部分可隐去)

()项目资金决算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追回已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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