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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园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15年01月14日 阅读:



园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苏园管规字〔2014〕9号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贯彻 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科技体制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科技创新创业 

1.鼓励科技创业,对新进入园区的科技创新企业,经批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启动资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2.新入驻园区的科技创新企业,经批准,给予房租“一免一减 半”的租金优惠补贴;对于在国内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产品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研发周期较长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金优惠补贴期限。免租期内,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减半期内,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 

3.经认定的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项目,视项目类别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创业股权投资、创业跟进投资、统贷平台支持、项目 贷款贴息、研发用房补贴、免租住房补贴、购买住房补贴等支持。具体按照园区管委会关于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相关政策实施。

4.对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新引进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新建研发机构,经批准可给予重点支持。

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1.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药物、医疗器械研发和产业化进 展中各关键环节给予奖励,鼓励申请各项国际国内相关认证。具体按照园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实施。

2.推动纳米技术应用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的纳米技术企业、产 品给予一定奖励,组织实施纳米技术示范应用工程、纳米技术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具体按照园区管委会关于推进纳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实施。

3.推动云计算产业发展,对认定的云彩创新项目、云彩创新孵 化器、云彩服务供应商、云计算示范试点项目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按照园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云计算产业培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实施。

4.推动软件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金慧奖)、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1亿、5 亿、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通过ISO27001认证的企业、通过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按相关政策并结合园区实际给予补 贴。

5.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自主项 目的研发,对区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流片及测试费用按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

6.经认定的园区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给予生产设备投入奖励、研发费用投入补贴、企业兼并重组奖励、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优先保 障发展用地、政府推广示范应用、品牌与知识产权奖励等一系列政策支持。具体按照园区管委会关于推动自主品牌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实施。

7.深入实施科技创新企业“扎根计划”,对已落户园区且销售 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国有土地出让或国资载体整栋转让的方式满足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

8.支持举办有助于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各类活动, 经主办方申请和科技局批准,可给予不超过活动总支出金额30%的补贴。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重要国际性和全国性会议(论坛),可提高 资助比例和金额,但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经费可一次性拨付给活动举办方。

9.加强生物、纳米、云计算等新兴产业领域新技术在医疗健康、环境保护等改善民生方面的应用研发与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应用研发与示范工程给予适当支持。

三、优化科技金融体系 

1.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对在园区新发起设立专注于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的创投企业,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基金参股,单只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创投企业在投资园区创业企业时,可给予不高于本轮投资额的30%跟进投资,经园区备案的种子基金跟投 比例可提高到100%;对已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的创投企业,在被投项目投资失败清算后给予部分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2.发挥政策性天使投资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领军人才项目 按照领军人才相关政策给予风险投资支持,对于拥有创新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支持。

3.发挥新兴产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放大效应,对银行和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在园区投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本金的实际损失、对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发生的年度本金理赔损失超过当年保费收入150%的部分、对融资担保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形成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本金代偿的实际损失、对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当年形成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本金代偿的实际损失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单个机构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经认定的创新金融产品风险补贴比例按照具体的产品合 作协议执行)。

4.对中小企业或者科技型企业参与经认定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 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根据企业信用情况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领军 人才项目按照领军政策执行);对中小企业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担 保费、科技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单个企业单个类型业务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发行私募债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发行票面利率30%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上述条款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金融相关政策执行。 

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1.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积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小微科技创新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后,对其复审前三年获得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进行奖励,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所获奖 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资助200 万元;对新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 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最高资助50万元。上述各类研发机构按 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4.对园区科技部门同意申报并获立项的国家、省、市各类科技 计划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所获支持经费的50%给予配套;对于园区与上级科技部门在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创业等领域联动支持的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配套比例;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多项计划资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上级经费和园区配套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五、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1.鼓励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于面向园区新兴产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含大学科技园平台),经认定后可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平台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对于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平台项目,经评估可以纳入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服务体系。

2.对于完成新建及升级、处于业务培育期的平台,给予不超过 三年的运行补贴,一般单个平台运行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于 建成超过三年,持续投入较大且对园区新兴产业发展作用比较重要的平台,经科技局批准可视情况按不超过其上年度服务区内企业收入的20%核定补贴,原则上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予以重点支持,补贴金额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3.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相关技术转移机构、中科院育成中心等对 区域科技创新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设立的大学科技园等管理主体,视运营和管理情况给予每年100万元左右的经费 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奖励,不断园区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逐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鼓励企业通过专利运营、许可、质押融 资等手段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推动企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规范和引导区域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平有序竞争。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努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提升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重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保险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保护工作。上述条款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执行。

七、优化科技创业服务 

1.对初创、小微科技创新企业向经园区科技部门招标或备案入围的财务、法律、人才、管理咨询等领域的社会化机构购买的基础服 务项目,按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给予25%的补贴;对通过由园区科技部门确认的经营管理能力等领域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2.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遇到的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管 理等方面的需求,采用招标或者竞标的方式,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面向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对接交流服务。

3.聘请顾问专家为科技创新企业在融资、管理、市场等方面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按照顾问专家面向科技创新企业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顾问专家一定的奖励,具体参照园区专家评审费有关规定。

4.采用招标或者竞标的方式,购买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的科 技业务档案电子化、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等公益性服务,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能力。

5.对于园区科技创新企业参加由园区科技部门组织的产学研对 接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原则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最高每人每次活动不超过1000元。

八、发展科学普及事业 

1.对经认定的科普项目,视项目规模和周期长短一次性拨付经费,原则上每个科普项目的补贴经费不超过20万元。

2.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会议,视规模和周期长短补贴经费,原则上不超过该活动总支出的30%,且单个活动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

3.为提高园区科技软科学研究水平,对在园区科技局立项并以论文或研究报告为最终研究成果的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特殊项目不超过50万。

九、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园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为适应园区新一轮发展的有关要求,原《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 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苏园管〔2006〕11号)、《关于建立“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通知》(苏园管〔2007〕 20号)、《园区知识产权政策修改抄告单》(苏园抄字〔2009〕第4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试行办法》(苏园 管〔2009〕5号)、《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苏园管〔2009〕7号)、园区高企政策抄告单(苏园办抄〔2010〕第2 号)、《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 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请示的实施意见>的意见》(苏园管〔2010〕23号)、《关于继续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园管〔2012〕4号)《关于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园管〔2012〕19号)同时废止。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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