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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关于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 的实施办法》

时间: 2015年11月11日 阅读:


关于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

的实施办法

苏园管〔2015〕2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缓解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难问题, 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 资成本,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金融(服务)机构的扶持资金从园区金 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技型中小企业和政策性科技小额 贷款公司的扶持资金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上年度净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生物医 药、纳米技术应用、云计算等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型自主品牌培育企 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低碳节能服务企业等。

第四条 金融(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在园区的融资担保公司和保 险公司。其中融资担保公司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2、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

   3、年平均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 倍;

4、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3%。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核心技术研发、技术 成果转化、生产规模扩大及市场推广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或企业参与经科技 局、财政局等认定的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贷款利息,根据企业规模、 信用等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补贴, 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上年度净资产不超过 1000万元(含)且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比 例为50%;上年度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且销 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比例为40%年度净资 产超过3000万元或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创新产品参与企业,补贴比 例为30%。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按照领军政策执行;为企业上市等 重大事项发生的贷款贴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的科技保险费或企业参与经认定 的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科技保险费给予30-50%的补贴企业的年 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险种及补贴比例详见附件)。

第八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的融资担保费或企业参与经认定 的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融资担保费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 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或企业参与经认 定的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市场融资,按不超过 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实行“拨改贷”创新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的征信报告费用给予50%的补 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 对保险公司办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国

内短期贸易信用险当年保费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的奖励, 单个保险公司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形成的当 年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不高于1%的单个担

保公司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担保机构参与经认定的创 新金融产品担保或者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私募债等直接债

务融资担保的给予实际担保金额0.5%的奖励单个担保公司的年度 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年由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金融(服务)机构、和科技型中小 企业等的补贴申报,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可以同时享受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支持。

1、申请贷款利息、科技保险等融资费用补贴的企业或政策性科 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含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租赁

费、征信费)的申请表;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征信合 同等;

(4)各类融资费用凭据等;

(5)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科技小贷公司的相关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采用A4张装订一式两份加盖申报企业或政策性科技小贷公司的公章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 核通过后,报园区科技发展局审批。

2、申请业务奖励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向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业务奖励申请表;

   (2)金融(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信 用等级报告(如有)、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

(3)金融(服务)机构上年度审计报告;

(4)金融(服务)机构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含业务明细表) ;

(5)经认定的创新产品方案;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采用A4纸张装订,一式两份,加盖金融(服务)机构公章。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园 区财政局(金融办)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该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 不正当方法获得上述补助资金。如申请企业弄虚作假,用假合同、假 票据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所有补助资金,并对 该企业处以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处 罚,同时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服务)机构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情 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如有本意见 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 发布后,原《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苏 园管〔2009〕6号)和《关于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 实施意见》(苏园管〔201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发展局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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